黑龙江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省发展改革委、粮食局、财政厅、食品药品监管局,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:

根据国家有关部门《关于做好稻谷库存消化工作的通知》(国粮调〔2017〕106号)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粮食局、财政部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《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         国 家 粮 食 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   政   部       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9月15日